案例警示--小议危险作业罪

        日前,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一起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值得监理人员关注,并应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以加强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通报,杭州某公司在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中出现违法操作塔吊行为,被当地应急管理、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该案中,塔吊司机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及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中介人员擅自将无工作资质的人员安排至工地工作。现塔吊司机、项目安全员及维保业务中介等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笔者介绍一下有关方面的新规则。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一条,即: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应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从以前的“事后的实害”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危险”全链条追责,如此“重典”体现了国家防范和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决心。从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看,本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认定本罪不仅要考察是否存在列举的危险作业行为,而且还要确定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否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定刑配置看,属于典型的轻罪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特别是针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此之前一般只能依据《行政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随着危险作业罪的颁布,构建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必然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重威慑,建筑及相关行业应予高度关注,审慎应对,合规生产作业,防范刑事风险。
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