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工程质量将实行责任终身制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将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据介绍,《意见稿》适用范围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意见稿》明确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偷工减料或停业整顿、追究刑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单位在生产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合同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生产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建设工程需设置永久性标牌
根据《意见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未提供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据介绍,《意见稿》适用范围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意见稿》明确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组织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偷工减料或停业整顿、追究刑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单位在生产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合同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生产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建设工程需设置永久性标牌
根据《意见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未提供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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