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推动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规范化水平,现就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几项工作要求
1、企业在各省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完成的业绩(含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需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查。
2、企业在申报资质前,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先完成对企业所申报的工程业绩的核查工作。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工程业绩核查表。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2012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不论企业何时上报,均需核查业绩。
企业在网上上传申报资质材料时,一并上传业绩核查表(单项业绩核查表和业绩核查汇总表分别上传至“工程业绩资料栏其他工程资料”)。
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由申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核查。
5、工程业绩核查汇总表“填报单位”由建设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项业绩核查表“填报单位”由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核查表不得由企业填写。
6、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4)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核查意见。
7、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企业及人员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单项业绩核查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对于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还须将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对于申报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须将业绩核查汇总表同时报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8、对未按要求提交工程业绩备案的,一经发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部分施工类企业业绩核查
1、专业工程业绩
合同签订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未备案,单项业绩表中则须填写建设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的核查意见,提交单项工程业绩核查表时须附上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合同原件;如专业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要求核查,专业承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意见”填写该专业工程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
2013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专业工程合同必须是经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未经备案的业绩不予认可。
2、电力工程业绩
电力工程业绩核查须由相应行业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部门在业绩核查表中填写核查意见。核查表一式两份(原件),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并出具收件单后,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4、消防工程业绩
消防工程业绩核查时,业绩核查表中“竣工验收部门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
5、省属企业的业绩
省属企业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负责组织。
三、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企业业绩核查
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业绩的核查,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委等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厅局可根据《苏建建管〔2012〕640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核查的要求,另行制定核查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
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由省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五、其他
今后,随着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的深化完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报的省内业绩将逐步过渡到核查已经进入监管平台内的项目数据库为准,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牵头处室,组织本辖区有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好《苏建建管〔2012〕640号》通知和此通知精神,12月31日前将将本辖区(含县、市)各专业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人员信息按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表6)要求,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推动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规范化水平,现就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几项工作要求
1、企业在各省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完成的业绩(含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需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查。
2、企业在申报资质前,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先完成对企业所申报的工程业绩的核查工作。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工程业绩核查表。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2012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不论企业何时上报,均需核查业绩。
企业在网上上传申报资质材料时,一并上传业绩核查表(单项业绩核查表和业绩核查汇总表分别上传至“工程业绩资料栏其他工程资料”)。
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由申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核查。
5、工程业绩核查汇总表“填报单位”由建设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项业绩核查表“填报单位”由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核查表不得由企业填写。
6、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4)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核查意见。
7、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企业及人员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单项业绩核查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对于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还须将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对于申报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须将业绩核查汇总表同时报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8、对未按要求提交工程业绩备案的,一经发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部分施工类企业业绩核查
1、专业工程业绩
合同签订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未备案,单项业绩表中则须填写建设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的核查意见,提交单项工程业绩核查表时须附上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合同原件;如专业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要求核查,专业承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意见”填写该专业工程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
2013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专业工程合同必须是经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未经备案的业绩不予认可。
2、电力工程业绩
电力工程业绩核查须由相应行业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部门在业绩核查表中填写核查意见。核查表一式两份(原件),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并出具收件单后,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4、消防工程业绩
消防工程业绩核查时,业绩核查表中“竣工验收部门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
5、省属企业的业绩
省属企业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负责组织。
三、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企业业绩核查
交通、水利、通信、环保(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施工及招标代理业绩的核查,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委等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厅局可根据《苏建建管〔2012〕640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核查的要求,另行制定核查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
电力行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核查由省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五、其他
今后,随着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的深化完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报的省内业绩将逐步过渡到核查已经进入监管平台内的项目数据库为准,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牵头处室,组织本辖区有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好《苏建建管〔2012〕640号》通知和此通知精神,12月31日前将将本辖区(含县、市)各专业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人员信息按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表6)要求,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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