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9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
《办法》明确提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其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办法》同时明确了评价工作主体、标准、因子、依据、应用。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办法》提出,对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市场检查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提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其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办法》同时明确了评价工作主体、标准、因子、依据、应用。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办法》提出,对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市场检查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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