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德市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体系评价
记者从宁德市环保局获悉,《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将从2017年起实施,将在全省范围内分级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宁德市也将启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评价工作。
重污染等十种企业强制参评
按照《实施意见》,评价对象为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暂不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评价企业指的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类企业: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设区市(包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未列入重点监控但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上一年度被处于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同时,鼓励未列入上述十类的其他企业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报时注明“主动参评”,且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评价等级分为绿蓝黄红四级
根据企业性质和排污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方式。其中市级参评企业指的是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2、3、4、5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
县级参评企业是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6、7、8、9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且一年内不得调整评价等级,具体为: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经环保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此外,还有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或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对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企业,评价结果通报时同步注明“拒绝参评”。
环保信用不良将受多方惩罚
据了解,环保信用评价体系采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通报给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业信息、农林水渔等行业性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机构;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我们将根据环保‘红黑榜’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惩罚。”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
对环保诚信企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对环保警示企业,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从严审核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暂停授予其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
对环保不良企业,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同时,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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