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统计违法企业将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新华网西宁12月12日电(潘彬彬 杨秀芳)12日,记者从青海省统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建立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公示。

    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①编造虚假统计数据;②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③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失信企业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