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将网上曝光
9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省将对建设领域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依法实施差别化管理,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在本省开展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房地产估价、物业、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均适合《管理办法》。而《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经司法机关确定的不履行判决、裁定、裁决等的失信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公布工作,公布内容一般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公布期限等,公布期限一般为6至36个月,期满后予以撤销公布。
同时,对已公布不良记录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可酌情缩短其不良记录公布期限。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及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可延长公布期限。将已公布的不良记录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依法实施差别化管理。(辽宁日报)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在本省开展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房地产估价、物业、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均适合《管理办法》。而《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经司法机关确定的不履行判决、裁定、裁决等的失信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公布工作,公布内容一般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公布期限等,公布期限一般为6至36个月,期满后予以撤销公布。
同时,对已公布不良记录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可酌情缩短其不良记录公布期限。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及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可延长公布期限。将已公布的不良记录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依法实施差别化管理。(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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