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将试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土委联合发布并试行《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市将以装配式建筑为试点,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根据此次北京市住建委的规定,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依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体细化了总承包的模式,即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并发包的总承包模式。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发包活动时,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实施联合监管。
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项目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后启动,也可以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确定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启动招标的阶段。《规定》明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并根据既往对于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监管的经验,确定施工部分和设计部分的相对权重。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问题,《规定》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同时,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规定》还明确提出招标人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
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为保障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制,《若干规定》还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此外,《规定》还对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要求。一方面规范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明确了几类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主体,不得参加投标;另一方面也对建设单位提出相应要求,指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北京青年报)
根据此次北京市住建委的规定,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依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体细化了总承包的模式,即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并发包的总承包模式。在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发包活动时,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实施联合监管。
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项目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后启动,也可以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确定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启动招标的阶段。《规定》明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并根据既往对于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监管的经验,确定施工部分和设计部分的相对权重。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问题,《规定》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同时,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规定》还明确提出招标人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
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为保障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制,《若干规定》还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此外,《规定》还对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要求。一方面规范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明确了几类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主体,不得参加投标;另一方面也对建设单位提出相应要求,指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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