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启动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月6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要求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联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
本次检查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以内,选取部分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各省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省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本次检查从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分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处理处罚5个阶段进行。这是财政部首次组织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的要求,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适应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新形势的要求,逐步将政府采购的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审核转向事后监督,建立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机制。
本次检查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以内,选取部分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各省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省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对于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违规干预采购活动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本次检查从3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分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报告、处理处罚5个阶段进行。这是财政部首次组织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的要求,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适应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新形势的要求,逐步将政府采购的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审核转向事后监督,建立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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