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启动
为鼓励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决定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就申报有关具体要求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组织推荐申报。
通知明确,推荐申报的工法应为2013年6月底前批准的2011~2012年度省(部)级工法。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同时,每项工法只能通过本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不得跨省(部门)申报。
通知强调,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应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名额。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雷同。按公布时间已超过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如重新申报,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要求执行。此外,在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工法将不列入考核指标(特级资质除外)。
通知指出,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组织推荐申报。
通知明确,推荐申报的工法应为2013年6月底前批准的2011~2012年度省(部)级工法。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同时,每项工法只能通过本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不得跨省(部门)申报。
通知强调,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应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名额。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雷同。按公布时间已超过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如重新申报,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要求执行。此外,在正在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工法将不列入考核指标(特级资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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