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本报讯 记者刘萍报道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管、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年制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项目监管部门应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动态考核一次。
      用记分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
      《办法》指出,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要求,对其存在的违规事实,除责令改正外,还要按照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记分项目分别进行记分。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两年时,责任人以每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项目监管部门应将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若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考核记分: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办法》相应内容开展考核记分的;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察(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的;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他监督检查的。
      《办法》同时指出,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该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两名及以上持有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复核后再处理违规确保企业权益
      根据《办法》,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异议是否受理要当场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责任主体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时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一个月内累计达50分的或记分累计达80分的以及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以上的,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应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和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办法》提出,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对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的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 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并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责令予以更换。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注册人员及注册人员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同时,福建省还将每季度开展一次差异化督察,将上季度在建项目当季平均违规计分排名前30位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截至目前,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对72个项目进行了督察,并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和相关责任主体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