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建保[201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在改造中可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规定,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工矿(煤矿)企业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要尽快研究房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积极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剩余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要注重规划先行,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解决好特困职工安居问题。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六、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截至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协商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注意发挥好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省级住房城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查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房)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调查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总结,将调查情况连同附表,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按照《关于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保[2011]199号)要求,已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纳入本次调查一并上报。
七、切实抓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有序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落实好土地、财税、信贷等各项优惠政策。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完善小区居住功能。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改造后的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附件:1.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汇总表
2.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城中村)
5.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调查表
7.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8.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在改造中可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规定,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工矿(煤矿)企业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要尽快研究房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积极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剩余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要注重规划先行,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解决好特困职工安居问题。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六、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截至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协商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注意发挥好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省级住房城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查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房)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分析工作,保证调查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总结,将调查情况连同附表,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按照《关于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保[2011]199号)要求,已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纳入本次调查一并上报。
七、切实抓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有序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落实好土地、财税、信贷等各项优惠政策。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完善小区居住功能。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改造后的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附件:1.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汇总表
2.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城中村)
5.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调查表
7.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8.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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