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招投标腐败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一度被赞誉为“阳光法案”,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理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开招投标办法是国内目前主要监督工程建设卓有成效方式之一,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整合资源,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防止暗箱操作,降低工程成本,强化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及商业“潜规则”等腐败行为发生。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利益诱惑驱动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蔓延态势不容忽视,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工程招投标的腐败现象,值得我们深刻思考。

       一、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体制上叫做法律集中,法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从招标的主要参与者建设单位(业主、招标方)、施工单位(承包商、投标人)、招投标代理单位以及招标主管、监管单位四个关键环节入手简要剖析。

       (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1、是肢解工程,逢建必超。把国家必须纳入强制实施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化解为若干个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建设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和主体工程拿出来招标,附属及隐蔽基础性工程则直接作发包处理,造成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超计划超预算。2、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少数业主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公允性,缩小投标参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中标目的。3、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招商为由介绍施工企业,干预指挥操纵招标活动,让某某“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用虚假加设加分特定条件、故意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中标。4、是“集体决策,梳妆打扮”。以工程建设工期短、时间紧等为借口,将专项工程定义为“献礼、形象、抢险、安保、阳光”等指令性项目工程,以“行政会议、集体决议、联席会议”等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施工企业,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违规变更规避招标。5、是“借壳上市,李代桃僵”。因外资企业、个体、集体、私营及股份制企业工程项目暂未纳入招投标的监管范围,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出面办理用地、规划、报建、环评等手续,当工程竣工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招投标的监督。

       (二)“假借资质,围标串标”。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不正当的竞争问题:1、是弄虚作假,挂靠资质。利用有影响的建筑企业资质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参于项目竞标,骗取中标 。2、是“权钱交易,收买贿赂”。向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行贿,为参入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送钱赠物等合谋中标。3、是“围标串标,索取私利”。几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气,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4、是“分片转包,谋取暴利”。投标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切片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赚取差价。5、是“明招暗定,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利用市场“潜规则”向业主行贿,追加工程预算投资。

       (三)“中介不中,唯利是图”。主要表现在招标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1、是“恶性竞争,唯利是图”。少数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行业竞争不公平,执业手段不正当,收费不合理,制定带有倾向性不合理评标办法,虚假招标。2、是“监管不力,职责不明”。代理机构名称不规范,职能性质不明确,主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既增加管理成本,又增加代理机构负担。3、是“专家不专,责任不分”。代理业务机构组成的专家评标委员会由同一行政主管隶属关系下的专家组成,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存在业务依附性和利益关联性,中标由领导说了算,这种政企不分、体制不顺、行业垄断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从业“干部化”、运行“行政化”;削弱了中介机构职能。

       (四)“职能不分,监管分散”。主要表现在招投标主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主管的市场发育不成熟,监管的主体不清,监督管理约束乏力,监督虚化,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和责任缺位的现象。  

       二、工程招投标腐败问题形成的原因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反差。

       (一)招投标市场快速发展与监管机制体系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比较集中单一,公开招投标的相关配套监督机制还不规范完善,存在不少漏洞,现行制度规定由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此项工作,各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业和本系统招投标的执法监督,通过实践检验,这种权责不对等,职责不清,不利于行政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因发改委不是经营主体,而部门(业主),既是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又是招投标的执法监督主体,存在着同体监督,而招标工作主要特点是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对违规违法的处理难度大,监督处理的行政成本周期长,事实上是行不通的。

       (二)工程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高,投标单位(施工企业)不择手段采取靠挂资质围标串标、宴请娱乐、送钱送物、行贿索贿回扣等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攻关”屡屡得逞以达到招揽工程建设项目,虽然《招标投标法》对违规违法行为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大多以经济处罚为主,情节严重的才会量刑,但与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相比,与招投标所冒的法律风险代价渺小,难以起到实际的惩处效果和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高隐蔽交易与低效能监管的反差。交易中心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具体表现。尤其是行政监管主体由分散向集中过渡,由单一向综合转变时期,招投标背后的隐蔽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潜规则”,更是防不胜防,很难抓住确凿证据,一些在招标实践中经常出现诸多问题的异常表现,单凭目前行政执掌的监督方式,显得力不从心,从监察实践中查处的一些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来分析,大多是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等“分脏不匀”和“内讧”而告发的。  

       三、工程招投标腐败问题的治理对策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管理机制与体制创新上的内存缺陷,缺乏对权力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实施到位,针对上述问题,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发展新举措,建立新型综合性招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打造阳光工程,是遏制工程招标腐败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结合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决策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入推进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公开,加大对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查处力度,不断推进工程招标程序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形成覆盖全面约束有力的法规制度体系;衔接紧密严格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统一透明信息共享的诚信体系;最大限度的解决当前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二)强化监督制约,预防权力失控。要建立统一招投标市场诚实信用和失信惩戒制度体系,要给干预招标失控的权力套上缰绳,用有效的制度制约权力的滥用,注重以权力制衡为重点,按照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工思路整合机构、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权力制约新格局,解决管建一体、约束乏力、监督虚化,限制获得过多权力滥用而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流行,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依据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不断加强对招投标及建设领域综合治理,遏制插手工程招标和干扰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蔓延势头。杜绝“工程上马、干部下马”,防止出现干部“前腐后继”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操作程序,搭建过硬平台。建立完善工程招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监管机构、统一资格预审、统一专家评委、统一监管法规,推行拦标、明标、技术标、网络评标、异地评标等招标办法,进一步修订招标公告、资格审查、代理服务、评标细则、专家抽签、合同签订、视频监控等各环节法律规定,消除诱发腐败的滋生地,防止“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行为。建立新型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唯有在法律上真正赋予可操作性的工作监督职权,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统一规则程序,防止政出多门,政企不离体制不顺。真正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搭建成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权威统一的综合交易竞争平台。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除了法律制度体系制约外,还必须来自全社会的共同监管,因此要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建立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方式接受全社会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网上投诉专栏,社会问卷、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列黑名单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失信惩治制度,让失信者无地自容,加大与财政、审计、纪检、检察部门的密切配合的查案工作力度,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为工程招投标健康发展开辟广阔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