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发展历程及深化改革(2)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新时代的建筑强国梦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且说“这一点,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学习习总书记的讲话,越发觉得改革开放尽管40年了,仍需要进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下发,不仅肯定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而且对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带动大量关联产业和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给予高度评价,极大地提振了建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信心和自豪感。特别是国办19号文件针对建筑业发展存在的问题,针对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出了20条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如何加大力度并实事求是地落实国办19号文件,应该是建筑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
(一)建筑业“放管服”,应从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做起
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资质管理前后已有30多年的时间,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资质管理工作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照国家简政放权的“放管服”要求,就显得格格不入。
1.资质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专业类别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二是承包范围人为限制较多;三是新型行业层出不穷,根本做不到全覆盖;四是交叉重复的专业没有避免,也不能合理解释;五是没有打破行业垄断。
2.资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资质申报要求的报表和资产验证,变相养活了一大批中介公司和各种事务所。结果是相当数量的事务所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让企业凭空增加许多管理成本;二是资质申报和审批中存在腐败问题,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损坏了政府形象;三是“重资质轻监管”,有些主管部门以此“管卡压”,甚至进行捆绑收费;四是由于资质申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在招投标中显然对高资质企业有利,这样不仅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是明显不公的,也造成了社会上挂靠不断、围标不绝,资质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3.资质管理现状造成行业管理中的问题:一是不利于规范市场;二是不利于过程监管;三是不利于行政审批;四是为甲方肢解工程提供了理由;五是不利于企业开拓经营。
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组织学习国办19号文件时,曾经就资质管理工作提出设想建议:体现“放管服”中的“放”字,对现有36项专业资质进行大幅度压缩,只保留“钢结构”和“建筑装修装饰”。保留“钢结构”资质并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钢结构”是装配式施工,是建筑业发展方向,现实中已有大量超高层或大跨度的建筑,主体部分已经完全采用了全钢结构。把“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也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筑装饰(包括大量公建项目的二次装修和家庭装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考虑把“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安全风险是相对可控的。根据这个设想,建筑市场管理条线更加清晰,权责更加分明,管理的覆盖面反而更加广袤。要让总包企业真正做到“总包负总责”,不给建设单位肢解工程提供借口。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要兼顾各方利益
建立建筑工人信息平台,开展“实名制”管理,改变建筑工人无序流动的局面,并且逐步做到把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都纳入信息化管理,这无疑是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的必由之路。但是,如果配套政策不紧跟到位的话,不仅严重伤害企业利益,而且也不能维护好建筑工人权益。
下面先研究“五险一金”的构成,再比较上调个人所得税基数前后的变化。
另外,大病保险10月/人•月,住房公积金20~24%(个人与单位各交一半)。也就是不考虑大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需缴纳工资总额的40%。
对比结论:上调个税基数后,个人实际收入减少,4080元<4625元;企业实际负担增加,6860元>5670元。
如果实行实名制管理,而造价定额上不做任何调整,且在指定银行代扣代缴,则企业和个人都“跑不掉”,铁定造成民工收入减少,企业负担增加。这是其一。
当前社保体系并不完善,异地不能流转,企业为建筑工人交了也带不走,工人未受益,凭空增加企业负担。这是其二。
建筑工人的流动性极大,甲企业按照实名制为其把“五险一金”办理了,不到两个月就跳槽离开到乙企业工作,乙企业能否不再缴纳?这是其三。
建筑业企业面临的是建筑工人紧缺,“五险”规定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包括个调税超出基数,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部分,几乎无一例外是由企业代缴的,建筑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讲究的是干一天活拿一天钱,认准的是实际到手的工资数,认为“政策上要求个人缴纳的,与他没有关系,企业爱交不交”。那么,企业为留住工人,只能代缴,这笔钱又从哪里来?社保这“保”字最终落实在“钱”上,有了钱才能“保”,让企业为工人代缴显然不合理,但不缴又留不住人,社保部门不管是谁缴纳的,只管缴上来就行。这矛盾怎么解决?这是其四。
雾霾天、大的雨雪天造成工地停工,高寒地区每年有几个月不能施工,此时工人的社保谁来买单?这是其五。
要实行实名制管理,以上这些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得坐下来好好研究一番,才能保证制定经济政策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方法值得商榷
关于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已经写进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不少文件中,也似乎形成了许多管理部门的共识。工人按月领取劳动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要将“方法”拿出来讨论?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与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相比,无论是劳动强度、生活环境,还是安全风险,都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工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教育,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水平。据调查,这部分人占总数的74%,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实不如其他行业。所以,现阶段机械地采取“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刀切方法,不一定可取。
制定政策者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初衷,绝对是可圈可点,但是最终效果却未必如人意。建筑业从业人员在项目上大多数是重体力活,虽然不像江苏队伍当初参与大庆油田那样“吃三睡五干十六”和千斤重的预制楼板全靠人力硬抬上五层楼那样艰苦,但是城里的年轻人(包括老建筑人的子女)和东部地区的农村青年,已经没有什么人愿意子承父业干建筑。现在建筑业从事劳务作业的40岁以下的年轻人大多数来自于中西部地区,按照制造业、服务业模式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会引发以下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
首先,是由于工人住宿条件较简陋,多数是以彩钢板板房为主的临时设施,双人架子床,一个房间住6~8人属正常,房间里一般也没有电视可看,所以很多工人晚上打发时间的做法是:有的喝点小酒,有的打麻将或扑克牌,有的则热衷于上网吧打游戏,还有少数人去娱乐场所。每人按月足额发放的现金,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面对大城市里的种种诱惑,有些人把持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甚至于变成“月光族”。 2017年中国建筑业从业人员为5536万人,假设有1%的人在外过度消费,到年底没有余钱带回去给家里过年,那会发生什么事情?1%比例看似不大,但1%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就是55万多人,涉及55万个家庭没钱过年,在某种程度上就演变成了社会问题。许多恶意讨薪事件中,不乏存在总包企业已将工资发到位了,但工人却群访闹事,上门恶意讨薪,知道年底各地都需要“维稳”,能无赖多要一点是一点,总得让企业再多贴钱。这应该是建筑行业的特有情况,制定政策者按照其他行业通常做法“按月足额”发放,不会想到在建筑业还有如此副作用。
其次,人工工资占工程造价的25~30%,一个亿元的项目,人工工资就近3000万元。为拿到项目,施工企业十有八九是必须垫资的,项目没有预付款一说,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也是拖拖拉拉,但是工人工资却每月一分钱不少,项目要保证进度,还要垫资买材料,这无疑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经常听到企业负责人抱怨:工程进度款拿不到,项目上又变不出钱,却要按月足额发工资,压力太大了。
多年来,建筑行业普遍做法是按月发生工人的生活费(1000~2000元),其余工资一般都是在春节前或工人退场时进行结算。这应该是有别于其他行业行之有效的做法。问题是近些年由于拖欠工程款引发了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所以才会提出“按月足额”的模式。现阶段由于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可以引导企业尽量通过“直营队伍”加强实名制管理,同时加大对劳务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欠薪行为,但是“按月足额”的方法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保”与“农保”结合起来
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中,都有“社会保障费”一栏,就是要求企业用该费用为工人和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取费太低,根本做不到“应保尽保”,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控制投资,又迟迟不把定额编制这一块内容调整到位,这也是企业难言之隐。据了解,很多农村的“新农合”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了,那么就造成在农村缴纳一次费用,到城里还得缴纳社保费用。能不能让工人把在农村缴费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城里这部分就视同缴纳过了?应该想办法解决重复保险和不能流转的问题,把“社保”和“农保”结合起来。
(五)《建筑法》的修订,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建筑业要深化改革,必须要有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建筑法》,关于这点,许多有识之士和人大代表都已经强烈呼吁了10年以上,至今也未能列入立法计划。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与没有一部强有力的《建筑法》有直接关系。现行《建筑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部房屋建筑法,并且还是只管乙方(施工单位)不管甲方(建设单位)的建筑法。法律的滞后为市场分割、行业垄断留下了不该留的空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各种开发区、经济园区形同虚设。《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上位法,已经给全行业的资质改革等工作造成了障碍,必须加快进行修订。
(六)建筑业“营改增”不应为建筑业增加负担
从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建筑业营改增,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不断完善,但实际效果仍然是建筑业企业增加负担了。原因是多方面的,所谓建筑业通过营改增减负的说法,是片面调查得出的不负责任的结论。如果真像传说中的建筑业减税多少多少亿元,那么最简单的常识,就是企业少缴税后利润就会相应增加,但事实并非如此,2017年全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未增反降。如果只调研占建筑业企业数量少数的央企,就容易以偏概全,认为全行业减负,这肯定是不科学的。建筑业现行经营管理模式,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处于末端,而他们恰恰面对很多无法抵扣的前端。再加上政策上造成抵扣不充分和无法抵扣的问题,用营改增同口径比较,建筑业企业相当于多交了一个百分点的税,这绝不是国家税改政策的初衷。希望通过深化改革,第一,能把“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落到实处,因为商品混凝土不仅价格飞涨,而且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达20%以上,所以这是企业能够抵扣的重要途径;第二,能督促银行对贷款利息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建筑业真正能享受到国家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红利。
40年的改革开放,40年的探索实践,有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也有不足问题和新的发展需求。新时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只要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勇于破解发展难题,善于厚植发展优势,统筹抓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扎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国际化发展,为实现新时代的建筑强国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且说“这一点,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部署经济工作、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都要牢牢坚持这个根本立场”。学习习总书记的讲话,越发觉得改革开放尽管40年了,仍需要进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下发,不仅肯定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而且对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带动大量关联产业和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给予高度评价,极大地提振了建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信心和自豪感。特别是国办19号文件针对建筑业发展存在的问题,针对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出了20条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如何加大力度并实事求是地落实国办19号文件,应该是建筑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
(一)建筑业“放管服”,应从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做起
改革开放40年,建筑业资质管理前后已有30多年的时间,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资质管理工作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照国家简政放权的“放管服”要求,就显得格格不入。
1.资质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专业类别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二是承包范围人为限制较多;三是新型行业层出不穷,根本做不到全覆盖;四是交叉重复的专业没有避免,也不能合理解释;五是没有打破行业垄断。
2.资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资质申报要求的报表和资产验证,变相养活了一大批中介公司和各种事务所。结果是相当数量的事务所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让企业凭空增加许多管理成本;二是资质申报和审批中存在腐败问题,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损坏了政府形象;三是“重资质轻监管”,有些主管部门以此“管卡压”,甚至进行捆绑收费;四是由于资质申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在招投标中显然对高资质企业有利,这样不仅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是明显不公的,也造成了社会上挂靠不断、围标不绝,资质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3.资质管理现状造成行业管理中的问题:一是不利于规范市场;二是不利于过程监管;三是不利于行政审批;四是为甲方肢解工程提供了理由;五是不利于企业开拓经营。
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组织学习国办19号文件时,曾经就资质管理工作提出设想建议:体现“放管服”中的“放”字,对现有36项专业资质进行大幅度压缩,只保留“钢结构”和“建筑装修装饰”。保留“钢结构”资质并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钢结构”是装配式施工,是建筑业发展方向,现实中已有大量超高层或大跨度的建筑,主体部分已经完全采用了全钢结构。把“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也上升到总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筑装饰(包括大量公建项目的二次装修和家庭装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考虑把“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安全风险是相对可控的。根据这个设想,建筑市场管理条线更加清晰,权责更加分明,管理的覆盖面反而更加广袤。要让总包企业真正做到“总包负总责”,不给建设单位肢解工程提供借口。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要兼顾各方利益
建立建筑工人信息平台,开展“实名制”管理,改变建筑工人无序流动的局面,并且逐步做到把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都纳入信息化管理,这无疑是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的必由之路。但是,如果配套政策不紧跟到位的话,不仅严重伤害企业利益,而且也不能维护好建筑工人权益。
下面先研究“五险一金”的构成,再比较上调个人所得税基数前后的变化。
另外,大病保险10月/人•月,住房公积金20~24%(个人与单位各交一半)。也就是不考虑大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需缴纳工资总额的40%。
对比结论:上调个税基数后,个人实际收入减少,4080元<4625元;企业实际负担增加,6860元>5670元。
如果实行实名制管理,而造价定额上不做任何调整,且在指定银行代扣代缴,则企业和个人都“跑不掉”,铁定造成民工收入减少,企业负担增加。这是其一。
当前社保体系并不完善,异地不能流转,企业为建筑工人交了也带不走,工人未受益,凭空增加企业负担。这是其二。
建筑工人的流动性极大,甲企业按照实名制为其把“五险一金”办理了,不到两个月就跳槽离开到乙企业工作,乙企业能否不再缴纳?这是其三。
建筑业企业面临的是建筑工人紧缺,“五险”规定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包括个调税超出基数,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部分,几乎无一例外是由企业代缴的,建筑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讲究的是干一天活拿一天钱,认准的是实际到手的工资数,认为“政策上要求个人缴纳的,与他没有关系,企业爱交不交”。那么,企业为留住工人,只能代缴,这笔钱又从哪里来?社保这“保”字最终落实在“钱”上,有了钱才能“保”,让企业为工人代缴显然不合理,但不缴又留不住人,社保部门不管是谁缴纳的,只管缴上来就行。这矛盾怎么解决?这是其四。
雾霾天、大的雨雪天造成工地停工,高寒地区每年有几个月不能施工,此时工人的社保谁来买单?这是其五。
要实行实名制管理,以上这些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得坐下来好好研究一番,才能保证制定经济政策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方法值得商榷
关于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已经写进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不少文件中,也似乎形成了许多管理部门的共识。工人按月领取劳动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要将“方法”拿出来讨论?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与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相比,无论是劳动强度、生活环境,还是安全风险,都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工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教育,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水平。据调查,这部分人占总数的74%,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实不如其他行业。所以,现阶段机械地采取“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刀切方法,不一定可取。
制定政策者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初衷,绝对是可圈可点,但是最终效果却未必如人意。建筑业从业人员在项目上大多数是重体力活,虽然不像江苏队伍当初参与大庆油田那样“吃三睡五干十六”和千斤重的预制楼板全靠人力硬抬上五层楼那样艰苦,但是城里的年轻人(包括老建筑人的子女)和东部地区的农村青年,已经没有什么人愿意子承父业干建筑。现在建筑业从事劳务作业的40岁以下的年轻人大多数来自于中西部地区,按照制造业、服务业模式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会引发以下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
首先,是由于工人住宿条件较简陋,多数是以彩钢板板房为主的临时设施,双人架子床,一个房间住6~8人属正常,房间里一般也没有电视可看,所以很多工人晚上打发时间的做法是:有的喝点小酒,有的打麻将或扑克牌,有的则热衷于上网吧打游戏,还有少数人去娱乐场所。每人按月足额发放的现金,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面对大城市里的种种诱惑,有些人把持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甚至于变成“月光族”。 2017年中国建筑业从业人员为5536万人,假设有1%的人在外过度消费,到年底没有余钱带回去给家里过年,那会发生什么事情?1%比例看似不大,但1%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就是55万多人,涉及55万个家庭没钱过年,在某种程度上就演变成了社会问题。许多恶意讨薪事件中,不乏存在总包企业已将工资发到位了,但工人却群访闹事,上门恶意讨薪,知道年底各地都需要“维稳”,能无赖多要一点是一点,总得让企业再多贴钱。这应该是建筑行业的特有情况,制定政策者按照其他行业通常做法“按月足额”发放,不会想到在建筑业还有如此副作用。
其次,人工工资占工程造价的25~30%,一个亿元的项目,人工工资就近3000万元。为拿到项目,施工企业十有八九是必须垫资的,项目没有预付款一说,开工后工程进度款也是拖拖拉拉,但是工人工资却每月一分钱不少,项目要保证进度,还要垫资买材料,这无疑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经常听到企业负责人抱怨:工程进度款拿不到,项目上又变不出钱,却要按月足额发工资,压力太大了。
多年来,建筑行业普遍做法是按月发生工人的生活费(1000~2000元),其余工资一般都是在春节前或工人退场时进行结算。这应该是有别于其他行业行之有效的做法。问题是近些年由于拖欠工程款引发了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所以才会提出“按月足额”的模式。现阶段由于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可以引导企业尽量通过“直营队伍”加强实名制管理,同时加大对劳务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欠薪行为,但是“按月足额”的方法不能一刀切。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保”与“农保”结合起来
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中,都有“社会保障费”一栏,就是要求企业用该费用为工人和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取费太低,根本做不到“应保尽保”,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控制投资,又迟迟不把定额编制这一块内容调整到位,这也是企业难言之隐。据了解,很多农村的“新农合”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了,那么就造成在农村缴纳一次费用,到城里还得缴纳社保费用。能不能让工人把在农村缴费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城里这部分就视同缴纳过了?应该想办法解决重复保险和不能流转的问题,把“社保”和“农保”结合起来。
(五)《建筑法》的修订,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建筑业要深化改革,必须要有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建筑法》,关于这点,许多有识之士和人大代表都已经强烈呼吁了10年以上,至今也未能列入立法计划。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与没有一部强有力的《建筑法》有直接关系。现行《建筑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部房屋建筑法,并且还是只管乙方(施工单位)不管甲方(建设单位)的建筑法。法律的滞后为市场分割、行业垄断留下了不该留的空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各种开发区、经济园区形同虚设。《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上位法,已经给全行业的资质改革等工作造成了障碍,必须加快进行修订。
(六)建筑业“营改增”不应为建筑业增加负担
从2016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建筑业营改增,至今已有两年半时间,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不断完善,但实际效果仍然是建筑业企业增加负担了。原因是多方面的,所谓建筑业通过营改增减负的说法,是片面调查得出的不负责任的结论。如果真像传说中的建筑业减税多少多少亿元,那么最简单的常识,就是企业少缴税后利润就会相应增加,但事实并非如此,2017年全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未增反降。如果只调研占建筑业企业数量少数的央企,就容易以偏概全,认为全行业减负,这肯定是不科学的。建筑业现行经营管理模式,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处于末端,而他们恰恰面对很多无法抵扣的前端。再加上政策上造成抵扣不充分和无法抵扣的问题,用营改增同口径比较,建筑业企业相当于多交了一个百分点的税,这绝不是国家税改政策的初衷。希望通过深化改革,第一,能把“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落到实处,因为商品混凝土不仅价格飞涨,而且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达20%以上,所以这是企业能够抵扣的重要途径;第二,能督促银行对贷款利息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建筑业真正能享受到国家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红利。
40年的改革开放,40年的探索实践,有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也有不足问题和新的发展需求。新时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只要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勇于破解发展难题,善于厚植发展优势,统筹抓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扎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国际化发展,为实现新时代的建筑强国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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