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聚合: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信用体系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李聚合
 
  6月1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主办,中宏网承办的首届金融信用建设创新峰会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李聚合出席会议,并对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对失信者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李聚合讲到,我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家很多其他方面的经济建设一样,都处于起步阶段。特别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的交易形态变得迅捷而海量,各类市场关联性高度增强,金融风险的传递加快。因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就成为安全运作的关键因素。

李聚合强调,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了,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能够予以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一般不愿意失信,也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等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将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指导意见》主要是有效治理失信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让守信者受益,从而真正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重要导向。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所谓联合惩戒,是指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于失信行为做出处理,或者在给出信用分类评价之后,将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联合惩戒。

对于失信者联合惩戒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性惩戒,包括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或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优评先等等。

二是市场性惩戒,主要包括限制出入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住星级以上宾馆和其他高消费行为。

三是行业性惩戒,指引导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者,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用,或者限制向提供贷款、保健等服务。

四是社会性惩戒,主要是加强曝光,建立完善对失信者的报复,公益诉讼,开展大数据的信用检测评价等等。

重点打击四类严重失信行为

李聚合介绍说,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了联合惩戒重点打击的四类行为: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的失信行为,要记录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信息。对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使失信者付出代价。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李聚合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加快制定,制度建设在加快推进,全国人大已经把信用法规划作为下一步加紧开展的工作。今年国务院已经将公共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法,列入了依法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正在进行相关工作,同时正在研究制定在重点领域设立实名登记制度,研究诚信建设的方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在顶层设计和信息采集共享评价方面,正在研究各种标准和规范。

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正在积极推动;国家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该平台已经联通了37个部门和几乎所有的省、市、区,累计归集的信息约3亿条,现在已经建成了具有信用查询、红黑名单、联合惩戒的系统;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站,该网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推动信用宣传和政策发布的门户网站,也是有关部门、地方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